电话:2182002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范

劳动法律应当向劳动者倾斜

来源:邹平人才网 时间:2020-05-06 作者:admin 浏览量:
“和民法、经济立法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相比,新的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律应当向劳动者倾斜。”从明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行《劳动合同法》,日前,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专家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解读。

  宗旨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施行,12年间,《劳动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项改革逐步深入,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不少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滥用试用期,恶意欠薪,拖欠经济补偿等,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针对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状况,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恶意欠薪与赔偿、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经济补偿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加大对侵权的惩处力度,体现了劳动立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

  据专家介绍,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1条就明文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专家指出如果从民法的原则出发,立法当然要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但是,众所周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加上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劳动法律应当向劳动者倾斜,突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劳动立法与民法、经济立法的区别。

  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先进管理理念。世界通行的先进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固然包括自由竞争、绩效激励、优胜劣汰、企业自主灵活管理、资源优化配置,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等;但是先进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包括以人为本,我国企业也应当承担起世界通行的社会责任。从一个国家的发展来说,经济发展必须建立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之上;绝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代价,来谋求经济发展。事实上,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犯,势必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最终阻碍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内容

  劳动合同有10个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有10个必备条款,其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作为必备条款的重要内容一定要体现在劳动合同中。此外,《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合同中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同时必须把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专家介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0条必备条款分别是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或者终止条件;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把休息休假写入必备条款,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保证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有一定的休息时间。

  工作地点与劳动者生活密切相关,所以用人单位必须告知劳动者工作地点,专家分析说,把工作地点写入必备条款也保障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在工作地点,劳动者生活则在居住地点,这两个地方的距离即为劳动者上班和下班的距离决定着劳动者上下班所需时间,进而影响劳动者的生活。所以工作地点是劳动者判断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必不可少的信息。

  保险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防止收入的中断和丧失,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直接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把保险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保障了劳动者在医疗、养老、待业、工伤、生育、死亡等方面的保险待遇,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分析

  法律责任更加明晰

  现在,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卡住劳动者的档案材料是一些用人单位强留劳动者的惯用方法,对劳动者来说,带着用人单位的资源另觅高枝的事也较为普遍。专家指出,这些不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做法将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得到有力约束。

  专家分析,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的法律责任有了更加明晰的规定。专家介绍说,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诚信机制,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事项的行为也是经常发生,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因此,《劳动合同法》第90条对劳动者违法、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即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对于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在诸多方面的“不规范用工动作”都有了较细的限制,用人单位法律责任更加明确。专家对此一一进行了介绍。

  扣押劳动者身份证要处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逾期不付劳动报酬要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任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种合同是无效合同。《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上述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出具书面证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不履行后劳动合同义务,应当按照第89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针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个人承包经营者侵害劳动者权益,却没有足够的能力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逃避赔偿责任劳动者很难得到赔偿的现象,为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定由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将受处罚。《劳动合同法》对行政部门也有约束力。今年发生的山西“黑砖窑”事件,暴露了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的严重问题。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5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09-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邹平人才网 鲁ICP备05000682号 鲁公网安备37162602000039号

地址:邹平市鹤伴一路39号 EMAIL:zprc@163.com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